於兴中

度是文化的产物,是人根据自己的需要,经过逐渐摸索、探讨,在实践中建立起来的,也是人的秉性对外界条件的反映。人的秉性分为心性、智性和灵性。心性是人的感情的源泉,智性是人的理性的王国,而灵性则是人的信仰的殿堂。这三种秉性催生了三种类型的制度:与心性有关的制度是家庭,与智性有关的是法庭,与灵性有关的是教堂或者庙宇。家庭、法庭、教堂这三种制度与人的秉性直接相关,因而是最基本的也是主体的社会制度。

因为人是社会动物,需要和别人共同生活。这便产生了社会生存环境的问题。文明的社会生活需要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的需要产生了政治、经济、军事等制度。相对于家庭、法庭和教堂这些直接与人的秉性有关的制度而言,政治、经济、军事等制度具有很强的工具色彩。它们的存在并不是人类制度的主体和本源;它们的存在服务于主体性的制度,因而是属于第二位的。

但不幸的是,由于人的权力欲、财产欲、控制欲等,使得这些工具性的制度僭越了主体性的制度,而成为截至目前人类社会制度的主流。人也就是在对这类制度的追求和生产中迷失了主体性的制度,并因之迷失了自我。其结果是,在现代社会中,对人至关重要的家庭制度,法庭制度和教堂制度反倒远不如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军事制度那么重要。

主体性的制度和工具性的制度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在两者之间尚有第三类制度,即存在于前两类制度间,起着辅助性作用的制度,也是前两种制度所不能涵盖的。比如公民与公民之间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联合体、专业性的组织、非政府组织等等。在传统的政治理论中,这一类制度被归入所谓的公民社会的范畴里。但公民社会的概念产生于几个世纪以前,已不能准确描述现代社会色彩纷呈的社会组织和团体的真实面貌。尽管学者们作了很大努力试图把它的定义无限扩展,但仍然无法适应社会组织的变化和发展。

人对于这三种制度的认识经过了一个从主体性到工具性再到辅助性的发展过程。在原初时代,人们首先认识到的是主体性的制度,因为它们是最直接体现人的秉性的,也是最早存在的制度。在原初社会里,有了家庭、法庭和教堂,人的生活便有了依归,社会便会井然有序。直到产生了国家、阶级、专制主义等等,人们才开始把目光投向工具性的制度。当社会生活变得日益复杂以后,主体性的制度和工具性的制度显然已经无法统驭多种多样的社会关系,第三种类型也就是辅助性的制度逐渐出现,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复杂的社会。这一过程可以看作是一个逐渐演进的过程,但不一定是一个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

与此三类制度相适应,产生了三种政治,即主体性制度政治、工具性制度政治和辅助性制度政治。主体性制度政治是围绕家庭、法庭和教堂而展开的政治。历史上的家族政治、氏族政治、皇权政治、神权政治等等都是此类政治的表现形式。工具性政治是围绕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等展开的政治。其表现形式为官僚政治、共和政治、民主政治、选举政治等等。辅助性制度政治是以制度间的制度为出发点的政治。非政府组织、专业组织及各类人民团体等作为主体参加的政治属于辅助性政治。

人类历史经历了主体性政治、工具性政治,现在进入了辅助性政治的时代。从历史的角度和民主的立场来看,主体性政治多为专制政治,工具性政治是民主政治,而辅助性政治则是民主政治进一步的发展。如果说专制政治的操作方式是独裁,民主政治的操作方式是代议制,那么辅助性政治的操作方式则是公众参与。

当代中国的制度选择绕过了主体性的政治,尚未进入辅助性的政治,而是在工具性的政治上踌躇满志却收益甚少。家庭、法庭及教堂和庙宇的建设在中国还远未成熟。过去的几十年基本上走了一条经济制度建设的道路,并未在其它制度的建设和改进上有所建树。官方的意识形态对社会理想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差距以及由经济改革带来的弊端选择了文过饰非的态度,对结构性和制度性的原因不闻不问,而把注意力集中在现有制度下如何对受害人的权利进行补救上,从而忽视了有些损害其实就是由制度本身的缺陷造成的。

这种决定论的文过饰非告诉人们,抵制现有的秩序是错误而且徒劳无益的。它从历史回顾的角度将革命的诸多成果,即一系列冲突和妥协,看作是沿着一条明智的道路迈出的合理的步子。然而,制度性的缺陷是社会安排中根本的缺陷。如果不在制度的层面上下功夫,而制度本身又不能导致真正的民主,那么人们孜孜不倦追求的理想目标就只能沦为空想。


更为重要的是,真正改进制度的可能性被淹没在对某一种特色的追求之中。这种追求的核心理论无视后现代、后全球化时代各种文化与思潮的借鉴与融合,认为会产生一种独立于世界文化的为中国所独有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法律秩序。对这种特色的追求不仅限制了中国在制度方面的自发性和多样性的探讨,而且严重妨碍了无时无刻不在引进的外国制度与实践在中国的正常运作。虽然人们已经注意到对这种思潮的追求实际上已经妨碍了中国的进步,但并未将其取而代之,而是任其仍然占据着一些改革者的头脑。

中国的制度变革任重道远,但又不能不变。很多有识之士早就意识到了制度改革的迫切性,但同时人们又深感悲观。不少改革者认为,任何民主的或社会的变革都有可能导致少数人以比现有制度和结构更坏的方式对待多数弱者的结果。与其这样,不如在现有制度下致力于研究如何补偿受害者的权利,哪怕这种努力在一定意义上有同现有制度合谋,以不断使人受害之嫌。这种悲观主义是中国在制度改革的进程中必须要克服的障碍之一。

(本文作者於兴中现为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Anthony W. and Lulu C. Wang中国法讲座教授。兰州大学文学学士,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博士。研究方向为社会理论、法哲学、中国法律及历史。文中所述仅代表他的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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