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sociated Press

共一年一度的高层全体会议又召开了,想要写点相关内容向来不易,因为这种会议一般都在保安措施严密的军方宾馆中召开,而这一任务在今年则变得更加困难。

今年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是“法治”。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将“法治”这个词翻译为英文?

十八届四中全会于今日至周四在北京召开,根据官方媒体对该会的报道,“法治”的英文翻译为“rule of law”,新华社在其周日的社评中就是采用了这一措辞;社评称,法治对于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改革至关重要。

从表面看来,这种译法相当直截了当,而且考虑到这次全会的一大关注重点正是司法独立,这个译法也不无道理。

然而事实上,在一些研究中国的学者眼中,这个词该怎么译并不简单。

韩国延世大学(Yonsei University)研究中国的历史学家鲁乐汉(John Delury)说,“rule of law”的译法极具误导性,而且他认为这种误导有意为之。

CET Academic Programs学术负责人莫大伟(David Moser)说,问题的根源在于,中文短语中常常缺少介词。由于这种现象的存在,“法治”一词在汉英辞典中就出现了两种看起来差不多但意思却大相径庭的两种译法:"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莫大伟曾写过一篇非常有名的“吐槽”汉语难学的文章。

莫大伟说,词典编纂者们似乎并不清楚其中的差别,在他们看来,“of”和“by”似乎都可以。

学者们说,虽然这两个说法对双语词典编辑来说似乎是一个随机选择的问题,但实际上它们的涵义有很大差别。宾夕法尼亚大学(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中国语言文学教授梅维恒(Victor Mair)说,“Rule of law”即政治领导人的权力要受限于法律法规,通常它被认为是从属于“rule by law”概念的。

他说,rule of law意味着法律适用是公平且可预测的,而rule by law则包括依照希特勒颁布的《纽伦堡法令》(Nuremberg Laws)之类的法规,这些法规的适用既不公平,也不具备可预测性。

在中国,这是个非常重要的差别。中国的法院、警察和检察机关都在中国共产党控制之下,而宪法虽然保证公民有言论、宗教等方面的自由,但在与中共利益存在冲突时却被弃置一旁。

延世大学的鲁乐汉指出,“法治”的说法是公元前3世纪或公元前2世纪由与儒家对立的法家提出的。

他称,法家认为即便不建立专制制度我们也应当拥有一个君主,在专制制度下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律,以奖励和惩罚来激励和约束人。这与儒家思想形成鲜明对比,儒家思想认为社会应当由品德高尚的精英来统治。

鲁乐汉称,中国历代传统上要么尊崇法家思想要么尊崇儒家思想——法治和人治,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今天,但统治精英自身也需要接受法律的限制这种观点从未被认真考虑过。由于这个原因,他建议更为恰当的翻译可能是“法律与秩序”。

学者们称,官方媒体用来描述会议议程的一个较长短语或许更准确地反映了本周四中全会的重点,这个短语是“依法治国”。这种更带有法家思想的表述与司法改革提议的本质也很契合,司法改革的目的是让法院能够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但仍不脱离中共的控制。

认为官方媒体可能在故意向外国读者传达不同信息的并非鲁乐汉一人。莫大伟称,他有一种强烈的预感,新华社的翻译领悟了of和by的不同,选择翻译成“rule of law”是故意为之,并且经过精心选择;多数外国读者可能不会意识到不同的介词产生的差别,但对于少数能够感觉到不同的读者来说,of传达了正确的信息。

Josh Chin

(本文版权归道琼斯公司所有,未经许可不得翻译或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