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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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前有一位非宪法学界的同行问我:“你们”宪法学界好像有点愁云惨淡呢。我回应:没那么严重吧,我的判断恰好相反,现在形势一片大好!几年前,这个国家有谁重视宪法?又有谁把宪法学当回事?西北一所政法大学门口曾经有过一座雕塑,被调侃为“宪法顶个球”。宪法不仅不管用,而且因为不管用,所以没人在乎它。这次反宪政逆流反而激发了人民对宪法的兴趣和关注:虽然这部宪法不管用,但我还是在乎它,因为毕竟它关乎自己的切身利益;既得利益不想实施宪法,但是我们不能不要宪法,否则正中其下怀。因此,此次反宪政逆流一出,网上是铺天盖地一片声讨。这种效果是多少个“12.4法制日”(宪法颁布日)宣传活动也达不到的。反宪政运动起到了宪政与法治正面宣传达不到的效果,真可谓“功莫大焉”。
反宪政运动不但激发了民众的宪政热情,也团结整合了不同的宪法学派。主流官媒肆无忌惮、全面出击,不分青红皂白反对一般意义的宪政,不只是得罪了宪法学界主张西化的“右派”,而且也得罪了主张“社会主义宪政”的左派,简直就是要砸宪法学者的饭碗。如果教宪法而不让谈宪政,就如同教法律而不能谈法治一样,这样的宪法学作为一门职业还有什么存在价值呢?反宪政就是要让所有宪法学人全体失业、提前下岗。即便只是为了自己的饭碗,宪法学人也要站出来说话,而且为宪政说话是零风险的──有强大民意支持。如果把此次护宪、反宪之争比喻为一场战争的话,那么这一仗不用打,就已经胜了。这正是宪法学人建功立业的大好机会,此时不发声还等何时?
真正要担心的是政府有关部门。我在早先的文章中谈到,中国社会早已今非昔比。前30年自不必说,领袖要人民想什么人民就想什么。后30年有不同的分法,可以分为前10年、后20年;也可以分为前20年、后10年:前20年是精英反思阶段,最近10年以2003年孙志刚事件和互联网兴起为标志,是大众觉醒阶段。今天再来反宪政,为时已晚,因为宪政理念早已深入人心;现在再挑起反宪战争,肯定要打败仗。
不论政府控制舆论的能力如何强大,中国历史上还没有哪次运动,可以违背民意、同时得罪精英和大众而获胜。目前,反宪政运动已经激起社会的巨大反感,极大损害了执政党和政府自身的威信。理性的执政者要赶紧转变思维和策略,而且也没有必要担心面子受损,“一把手”很容易和具体的主事者切割。现在转变立场还来得及,仍然可以恢复政府公信力和民意支持。如今谁打出宪政民主的旗号,谁就能获得巨大的民意支持和执政合法性,错过了只能是坐失良机。
最近,官媒姿态确实有所调整。10月16日,《求是》发表的笔名“秋石”的文章虽然语气强硬,但是调子变了,好像是在表白只反“西方宪政”,不反“社会主义宪政”,不过此种立论的内在逻辑依然成问题。“秋石”问道:难道“宪政”真的就是像护宪派所说的“宪法的实施”吗?我一看,这篇稿子似乎是冲着自己来的,因为我一直主张宪政不可怕,无非就是实施宪法。但“秋石”的意思似乎是,护宪派所说的“宪政”不只是宪法的实施,其中还包藏着“不可告人”的目的,是要用宪法的名义实现“全盘西化”、“和平演变”。这就无中生有了。我们说实施宪法,什么时候说过要实施1788年美国宪法?哪一次不是要实施1982年中国人大颁布的现行宪法?实施中国宪法、推动中国宪政,如何是在推销“西方宪政”呢?
多年来,中国对于“中国特色”这个概念一直十分在意。我也在苦苦思索究竟什么是属于中国、带有“中国特色”的宪政与宪法学。10月20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中国人民大学许崇德教授的文章:“宪法学研究要彰显中国精神”,其中说道:“宪法学研究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丰富的社会实践是宪法学研究的源泉。学者应用更多精力去关注中国的社会实践问题,用宪法学原理去说明、分析、阐释社会实践中所发生的各种事件。”言下之意,带有“中国精神”的宪法学就是要用普遍的宪政原理来解释发生在中国的社会与政治事件;事件是中国的,问题是中国的,但原理毕竟是普遍的。
其实翻开1982宪法读一遍正文,不难发现中国宪法的基本精神无非就是和各国宪法共享的民主、法治及尊重人权原则。宪法第2条规定了国民主权和人大制度,1999年修宪规定了法治国家、依法治国,2004年修宪规定了“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这都是中国宪法自身规定的,不单是美国或任何其它国家的宪法规定的。有什么必要在这个问题上突出强调“中国特色”呢?也许“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但社会主义就是中国的吗?难道它原来不也是西方舶来的吗?北欧等国不也在实行“民主社会主义”吗?也许“党的领导”是中国宪法的特色,宪法序言确实规定了,但问题不是抽象意义上的党的领导,而是执政党在具体实践中如何“领导”。毋庸置疑,党的领导也必须建立在民主、法治、人权原则基础上,难道还能以反民主、反法治、反人权的方式领导吗?
有人主张,“社会主义宪政”是一种本质上反西方的宪政模式。这种立场实际上和反宪政只有一步之遥。这倒不是说宪政就只有西方模式,而是民主、法治、人权构成了世界各国共享的普遍宪政原则。中国宪政可以有自己的特殊性,但不能离开民主、法治、人权的基本轨道。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宪政和西方宪政是相通的,“中国梦”和“美国梦”是相通的。中国不可能排除民主、法治、人权的普遍宪政原则,而构造纯粹属于自己的“社会主义宪政”。事实上,无论是“社会主义宪政”还是“宪政社会主义”学说,翻来覆去还是那一套,并未发现有什么真正属于“中国特色”的东西。如果硬是要关起门来搞一套背离普遍宪政原则的“中国特色”,那么这种“社会主义宪政”的实质只能是反民主、反法治、反人权──换言之,反宪政。
综上,宪政就是宪政,本来无名无姓;如果有姓有名的话,也是姓宪名政,既不姓社也不姓资,既不姓中也不姓西。究竟什么是“中国特色”的宪政呢?这是一个无须过度纠结的假问题。实施中国人自己制定的宪法,就是中国宪政,而不可能是美国宪政。因此,今天我们要理直气壮地谈宪政;只要是中国人民认同的在中国推行的宪政,就必然是“中国特色”的宪政。
(本文作者张千帆是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政府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个人法律博客:http://const123.fyfz.cn/blog/const123/。文中所述仅代表他的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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