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兴中
当
下的中国社会如同万花筒一般,色彩纷呈,变化多端,让人眼花缭乱,但混乱之中似乎又有一种秩序。从外部观察者的角度看,这个社会充满了不解之谜。在众多的不解之谜中,中国的宪法是谜中之谜。说中国有宪法,等于白说;说中国没宪法,又不完全对。因为,自1949年以来,中国有过四部宪法,皆被视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章程。尤其是1982年12月4日颁布的第四部宪法,在制定时博采各方意见,参照各国宪法,上上下下,几经讨论,极为认真。和前三部相比,无论结构还是内容,毫无疑问是一部相对进步的现代宪法。
说中国人不重视宪法可能不对,因为每隔一段时间宪法就被弄出来修正一下,而且12月4日还被定为“宪法日”(即“全国法制宣传日”)。每年的那天,政府都会做一番宣传,可见对宪法的重视。但是如果要说中国人很重视宪法,那就更错了。因为这四部宪法的实施,无论用什么标准衡量,都远非理想。即使1982宪法又经历了四次修正,而且呼吁实施宪法的声浪此起彼伏,到现在为止,中国宪法还是没有被认真对待。截至目前,就连一个能真正称得上宪法案例的案子都没有。也正因为如此,才有了“宪法顶什么”这样的问题。
宪法一经制定,便成为一种权威形式。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在制定宪法时不是把它当作一种权威来看待。所谓“国家根本大法” 、“权利的保证书” 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等等说法皆可为例证。不过,拥有一部宪法和落实宪政之间还有相当大的距离。现在,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法律改革的不断进展,以及对政治改革要求的日见迫切,宪法的落实已成为许多官员、法律学者及其他各界人士的共识。落实宪法规定实乃当下中国改革最迫切的任务,毛泽东主席早在1954年第一部中国宪法制定时就指出,不实行宪法就是违宪。
落实宪法需要做的事情很多,最主要的是确立宪法作为最终权威文件的地位。宪法是一种权威文件,它记载着一个社会、国家或一种文明秩序中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组织形式、主要价值取向以及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分工合作。权威文件是文字产生以后应运而生的一种权威形式。一方面,它是合理、合情、合法统治的文字依据,另一方面,它又是对统治者恣意妄为的限制。在西方历史上权威文件的地位尤其突出,最著名的权威文件当然首推《圣经》,其次是美国宪法。这两部权威文件在西方历史的不同时期,既为当权者提供了统治依据,又为限制当权者奠定了基础。所谓法治,在最高权威的层面,实际上就是宪法之治。
宪法虽然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却不是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最终的唯一权威文件。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历次中共全会的公报、决定、中共中央文件及党的各项具体政策等都具有权威性的地位。它们同宪法的关系模糊不清。宪法是党领导下制定的,党的文件和政策也出自党的手中,两者的权威也都源于党,但这并不是说宪法和党的其它权威文件就不会发生冲突。一旦发生冲突,孰高孰低,就难以判断。因此,如果有其它权威文件可以利用,又有什么必要去实施宪法?
权威文件至上或宪法至上是西方的传统。早在中世纪,当建立在信仰基础上的宗教秩序如日中天时,西方人就已经是文本主义者了。凡政事、军事、国计民生无不以《圣经》为依归。文艺复兴之后,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法律秩序取代了宗教秩序,对主权国家的热情替代了对神圣天国的向往,超验世界被世俗世界彻底赶出了社会政治生活领域,但权威文件至上的传统却在新的形式即法律中得以延续,使尊崇宪法成为必然结果。
权威文件在中国的地位与西方是难以相提并论的。中国的权威系统以“德治”为最高理想。“德”是无影无形的,它只能通过人体现出来。因此我们看不到“德”,只能看到有德之人。因为现实中无德之人居多,有德之人就非常人。既非常人,便可为官治人。有德之人便是权威人物,而权威人物恰恰就是中国古代权威系统中的最终权威。
中国历史上虽然也有过经典和法律,但均未成为最终权威文件,无法与《圣经》及美国宪法相比。经典之不能成为权威文件,主要由于它们缺乏普遍性和绝对性。“四书” 、“五经”作用的主要对象并不是所有的中国人,只有少数读书人有幸领略其中奥妙,故而缺乏权威文件所具有的普遍性。佛道两家的经典管的也是少数人,即看破红尘的出家人。对于不信佛不崇道的普通人,佛道经典是没有什么权威可言的。《圣经》 在中世纪就如同宪法在当代美国,其约束范围遍及所有人。更重要的是,中国的经典并不是统治合法性的根据,无论对统治者还是一般臣民,经典都不具有绝对权威。
不光经典,法律在中国历史上也不是权威文件。中国历史上虽然有卷帙浩繁的律令典章,秦时甚至法网“密如凝脂” ,但法律从来就没有被看作最主要的统治手段,只是道德的车辕而已。正如《唐律疏义》中所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最后值得明确的一点是,1982宪法既不是权力来源,也不是对权力持有者的限制。现今中国政府的权力来源不是宪法,而是仍然植根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及因革命而获得了政权这一事实。宪法只是对这种事实所带来的权力的事后认可。就此而言,宪法的权威已经被极大地削弱。同时,1982宪法的制定,并不是旨在限制政府,而是宣告今后党和国家应该怎么做,人民应该怎样跟着党和国家工作、劳动、实现社会主义理想。一部宪法如果既不是权力来源,又不是对权力持有者的限制,如何称得上是最终权威文件?
(本文作者于兴中现为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Anthony W. and Lulu C. Wang中国法讲座教授。兰州大学文学学士,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博士。研究方向为社会理论、法哲学、中国法律及历史。文中所述仅代表他的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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