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奥巴马(Barack Obama)阻止因而无法收购美国俄勒冈州一个风电场项目的中国企业高管周一提起诉讼,对奥巴马的这一罕见禁令提出挑战,他们指控奥巴马的行为违宪。

这将是一场艰苦的诉讼,但也由此带出一个问题,即美国总统的决定是否应该由法院进行审查。

上周五,奥巴马成功阻止中国人所有的企业Ralls Corp.收购位于美国俄勒冈州一个海军测试基地附近的四个风电场项目。奥巴马听从了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S.)今年9月提出的建议。该委员会由16家政府机构和办公室的代表组成。这些政府机构和办公室负责审查海外投资可能给美国国家安全带来的影响。

这项决定是20多年来美国总统首次以事关国家安全为由阻止外国买家拟在美进行的收购交易。奥巴马做出这项决定之际,美国总统大选的两位候选人正争相对中国展现强硬姿态。那些外国投资者拟在美国进行的收购交易,但凡引发了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对国家安全的担忧,几乎无一例外在送达美国总统审批前就进行了修改或干脆被撤回。

在奥巴马做出上述裁决前,Ralls Corp.已经在法庭上对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的判断提出挑战。它在上个月提起的诉讼中称,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在没有说明它所谓的国家安全担忧是什么以及这些担忧如何能够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就命令该公司停止在风电场的建设工作,这种做法非常武断。

在阻止这宗交易的同时,奥巴马似乎成功抵御了Ralls Corp.在法庭上提出的上述质疑,并令针对自己裁决的进一步法律行动看似无望取得成功。美国财政部(Treasury Department)一位发言人说,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的法令明确规定,美国总统的行为不受司法审查。

但周一晚上Ralls Corp.改变了其申诉要点,称奥巴马下令Ralls终止其在俄勒冈州业务的做法超出了其法定权力。该公司同时声称其被剥夺了适当程序(due process)所赋予的权利。

这份经修改后的诉状称,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和奥巴马的做法是非法且未经授权的。诉状说,至于所谓的威胁国家安全之说,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从未向Ralls提供任何与此有关的证据,或是同Ralls就此展开商谈。

美国海外投资委员在其每年审批的大约100项申请中,对于其中大部分都会予以放行。该委员会还从未在法庭上受到过如此严重的质疑。但法律专家表示,Ralls Corp.的部分观点确实提出了有关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操作方式的合法性问题。

例如,按照美国《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Act)的规定,受政府机构行为“负面影响”的企业有权要求司法审查。Ralls Corp.认为,受到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裁决负面影响的公司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

然而,在与国家安全有关的问题上,美国总统历来享有很大的裁决权。

华盛顿凯寿律师事务所(Kaye Scholer LLP)的贸易律师贾利纳斯(Farhad Jalinous)说,这宗诉讼有点像是最后一搏。等着看到底是否有法院认可如下观点是一件有趣的事情:即美国总统在与国家安全有关的问题上做出的决定是应该被二次商榷的。

但提起这宗诉讼可能给很多公司壮胆。贾利纳斯说,如果采取法律行动是一种选择,那么在同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进行谈判的公司可能会感觉他们有更多优势。一些法律专家认为,在美国试图吸引更多外国投资的当下,这场官司可能会促使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在如何评估潜在交易方面采取更加透明的做法。

华盛顿盛智律师事务所(Sheppard, Mullin, Richter & Hampton LLP)的国际贸易律师麦克布莱德(Thad McBride)说,由于事关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在对一桩并购交易真正感到担忧时应该如何对待涉事企业,也由于事关该委员会需要更加透明地让外界了解其担忧的理由,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重视这宗诉讼。

Keith Johnson / Damian Palet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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