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宁
在
中国,“人民”是一个泛滥而混沌的概念,“人民”的字样、抬头、牌匾、题词、说辞无所不在。但人民究竟是谁?谁也说不清楚。似乎没有人敢说,我就是人民,更没有人敢说,我不是人民。人民既到处充斥,却又无处寻觅。在中国,“人民”的长期泛滥有其深层的意识形态背景。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和相关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人民”自身则是暴力革命的政治产物,是阶级斗争的时代体现。按照阶级斗争学说,中国只有两种人──人民及其敌人。人民的使命就是消灭敌人。结果是只有找不到的人民,没有找不到的敌人。“人民”堂而皇之地成了实行专政的概念工具。人民的资格往往是由执政者根据其政治需要来界定,于是,凡是敢于坚持异议的人,必然被赶出人民之列,甚至成为被消灭的对象。
“人民”还隐含著有罪推定:社会中有一部分敌人,他们总是处于人民的对立面。“不是人民”就是这些人的不赦之罪。因此,必须对这些(敌)人实行专政。不仅如此,人民还在名义上成为至高无上的主权者。可是,当没有人知道人民是谁的时候,主权自然落到号称是人民的代表者手里。可见,当公民缺位的时候,人民其实就是臣民的美妙代名词。在宪政民主国家中,也有人民的说法,但不是建立在阶级斗争学说上,政治意涵也完全不同。
与“人民”相比,“公民”就大不相同了。公民意味着平等,人民意味着歧视;公民意味着和平,人民意味着斗争;公民意味着法治,人民意味着人治;公民意味着共和,人民意味着专政;公民意味着包容,人民意味着仇恨;公民意味着团结,人民意味着分裂;公民意味着个人至上,人民意味着集体至上。
人民是以没有边界或者说可以任意划定边界的集体为单位的,不可识别。法国思想家贡斯当指出:“在所有时代、所有国家,不论是人民的捍卫者还是压迫者,都是不与人民协商而以人民的名义行事的。”当一个人把自己奉献给集体时,他并不是把自己奉献给了这个集体,相反,他是把自己奉献给了以集体的名义行事的个人或小集团。
公民生来就是以个体为单位的,极其容易识别。即使被划入敌人的范畴,你也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是公民,我要伸张我的公民权。”公民的权利、自由是生来就有的。公民的门槛是最低的──有国籍的人就是公民,没有国籍的人就是世界公民。
人民概念的背后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人民内部是分成级别的、干部群众的、党内党外的、城乡有别的。人民对非人民则是压迫和专政,这就是所谓的“人民民主专政”。公民概念的背后是人与人之间在法律面前的一律平等。没有人有权压迫另一个人,更没有人有权对公民同胞实行专政。
不仅如此,凡是公民可以自由选择的政体,就不会是人民(民主)共和国。人民的国家与共和国家是自相矛盾的。虚幻的人民(民主共和)国家,既不民主,也不共和。看看历史上和当今如此命名的国家,就一目了然了。朝鲜、古巴、越南,以前的东德、匈牙利、波兰、罗马里亚,哪个人民共和国不是以阶级斗争为立国之本的?那些东欧国家的人们一旦成为真正的公民,所做的第一件事就从国号中逐出“人民(民主)”保留共和。
真正的共和国必须是为所有公民服务的,而不应只为公民中的人民那一部分服务。立法机关不应该成为仅仅代表“人民”而不代表公民的人民代表大会,司法机关不应该成为仅为“人民”落实正义的人民法院。政府机关是由纳税人的公民来养活,于情于理都不能只为虚幻的“人民”服务,而不为养活他们的公民服务。如果党和政府只为“人民”服务,不为公民服务,那么,谁来为公民服务?当没人知道“人民”是谁的时候,党和政府是在为谁服务?政府的官员不应是人民公务员,而应是公民的公务员。“人民公仆”与“人民共和国”一样,是自相矛盾的。人民的仆人是私仆,公民的仆人才是公仆。人民的仆人更不能让公民来养活。
“人民”是专政逻辑的产物,“公民”是宪政逻辑的结果。专政是人民之治,宪政民主是公民之治。只有公民才是共和国的自由、独立、有尊严的主体。如果说臣民体现的是君臣关系,“人民”体现的是敌我关系,那么,“公民”则体现的是共和之下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伙伴关系,这是一种自由、平等、有尊严的个体之间的关系。伙伴之间也意味着,每个个体之间的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平等的,法律地位与身份也是平等的。公民只存在于民主政治之下,靠法律来保障。没有权利平等这一起点,就没有现代公民。没有公民,就没有民主!
(作者刘军宁,北京大学政治学博士,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著有《保守主义》、《共和·民主·宪政》、《权力现象》等。文中所述仅代表他个人观点,您可以通过新浪微博与作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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