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兴中
如
今的中国社会充满戾气。各种媒体报道中不断揭露出残酷、暴力和令人难以理解的非人的行为。比如,成年男子当街重摔幼童、无耻教师性侵幼女、强势团体明火执仗、无辜人因言获罪、非法暴力拆迁掠夺民财导致当事人自焚、法官与不良商人勾结谋财害命。以上种种都表明社会处于一种病态之中。造成这种病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社会制度问题、不公正的政策、无处不在的利益集团、普遍腐败的官吏以及形形色色的环境污染。但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我们的生活充满了被天花乱坠的说辞掩盖着的愚蠢的人为设计,及其导致的异化,远离进而背离了人类自然生活的天性和良知。在这种背景下,中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自然法。自然法的概念对大多数人来说并不陌生。人们有时候把它说的很玄,但是,无论东西方,自然法都是人们生活的最基本的准则。自然法来源于人的本性。古希腊史学家修昔底德说,我们服从法律本身,特别是那些保护被压迫者的法律,那些虽未写成文字,但是违反了就算是公认的耻辱的法律。这里的所谓“法律本身”、“未写成文字的法律”实际上就是自然法。英语中也有所谓写在心上的法律的说法。这些都是对自然法的阐述。汉高祖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也是自然法的反映。
到底有多少自然法,没有人能说得清楚,但是最重要的那几条在不同的思想家的著作中反复出现过。培根说过法律的主要作用就是保护人的生命、财产和名誉。格劳修斯和霍布斯则相信自然法有五大信条,即遵守契约、不侵占他人财产、损害要赔偿、不对他人施暴和犯罪要受到惩罚。而在洛克看来,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这些见解虽然有不同的地方,但主线很清楚,即人不能侵犯他人的健康、财产和自由。
尽管上述思想家和学者对自然法的论述都有他们的理论根据和出发点,但是,最根本的是自然法来自于人性。这些论述都是他们对人性的总结。依据自然法生活就是强不凌弱,长不欺幼,公正的生活。它同时意味着个人不仅不应该倚强凌弱,还应该对以强欺弱的事情持有谴责、抗拒的责任。在一个公正的社会里面,社会制度和合法的强制力可以起到维护正义、维护公正、谴责不义的作用。但当社会制度和官方强制力起不到这种作用时,个人则需要根据自己的人性做出反应。
一个社会如果依据自然法生活,首先要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中国古代说人命关天,西方人所谓任何个人都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这应该是全人类的共识。一个瓜农在他的地摊上被人殴打致死,这是明显违背自然法的。合乎人性的反应应该是将施暴的人绳之以法,给受害者的家属以应有的赔偿,而不是找出各种借口,把事情化解,或者推卸责任。天真可爱的小女孩被男子性侵犯或者当作礼品送给无耻的官吏,是违背自然法,应该受到惩罚和社会舆论谴责的重大犯罪行为。不管国家制定的法律对此有无明文规定,或者规定了什么样的罪名,这些做法明显是公认的犯罪。 在一个制度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社会里,这种事情是不可能发生的。
依据自然法生活不允许侵犯他人财产。强行拆迁就是违背自然法的一个例子。在过去十多年间,一些不良官吏和开发商以发展的名义不断地侵占公民财产并将这种侵犯的行为合法化。当那些无辜无助的业主以自残或自焚的激烈行为来抗议这种违法行为时,地方政府无动于衷,默认或支持以发展的名义牺牲个人利益。在一个运行良好的社会里,如果有一个人在拆迁的过程中以生命做了抗议,那么无论这个正在开发的项目如何重要,如何关乎国计民生,哪怕是关乎社会的稳定,它都必须停止。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强制拆迁、暴力拆迁及掠夺性拆迁已经进行了十几年,尽管不少生命已经被它们吞噬,无数财产已经被暴力剥夺。
依据自然法生活不允许对他人施暴。各种形式的暴力,如痼疾一样去除不尽的家庭暴力、校园暴力、公司内部的暴力,以及冷暴力,充斥着社会和个人的生活。据报道,某小学班主任扬言,想要摧毁某个孩子的心理,只要不搭理他即可;想要惩治哪个孩子,当众训斥他一顿便足以使他自闭。这种令人发指的冷暴力违背了人性,违背了自然法,更不用谈爱了。不过,现在社会上表现最明显的是城管的施暴。这种暴力看来有一种难以遏制的势头,因为它是一种有组织的普遍存在的暴力。它不光发生在教育和发展水平落后的地方,也发生在相对发达、文明程度较高的地方。城管存在的合法性本身就是一个问题,而有组织的社会暴力是各种暴力中为害最重的暴力,是完全与自然法背道而驰的。
行文至此仅是针对中国社会讨论了自然法的一些具体应用。而自然法是普世的,其适用范围远不止中国。金融危机暴露出的缺乏监管的美国金融业就是违背自然法则侵犯他人财产的一例。近来屡屡见报的在印度中东等地对年轻女子实施的性暴力,也揭示了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强奸文化。
可以说,我们的时代是一个高度竞争的利益时代、物质时代。这是一个人的价值观混乱、道德秩序崩溃、人性变得越来越薄、为了追逐利益宁可牺牲人的天良的时代。核心的问题是人的异化、扭曲、与非人化。爱德华•蒙克的经典画作《呐喊》精辟地刻画了人性在扭曲中无力而绝望的挣扎与恐惧。一个形似成形的婴孩样的人在血红夕阳下的桥头痛苦的嘶喊。在善恶颠倒、美丑不分、秩序混乱、潜规则横行的社会中,人性存在的本身就是一种苦闷无望的挣扎。回到自然法,回归人性,抛开人为,防止和纠正异化,才是获得拯救的方向。
(本文作者於兴中现为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Anthony W. and Lulu C. Wang中国法讲座教授。兰州大学文学学士,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博士。研究方向为社会理论、法哲学、中国法律及历史。文中所述仅代表他的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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